词---故意伤害案件
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X亲属的委托并经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张X的一审辩护人,依据今天质证的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在本案中张X属于从犯。
      所有的证据综合起来可以证明被害人的两处轻伤是由张XX殴打所致,所以张XX应依法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
张X是在被害人用扫帚打张XX的过程中,到外面拣了一根木棍进行抵挡。在张XX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的过程中,张X起到了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依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张X在本次犯罪的过程中应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张X系初犯,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张X一直遵纪守法,从未有过违纪及违法行为,本次属于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张X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地受害人赔偿。
      张X在事件发生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真心的悔改,表示以后会认真地改正自己的错误。在事情发生后,积极地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进一步说明其认罪态度和悔罪情节。
鉴于张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以及张X还是在校生的情况,本着教育为本的原则,对张X应从轻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张X判决免予处罚。
 
                                辩护人:郝凤军
                               200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