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安某
被申请人:内蒙古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一、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违约,裁决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某家园8号楼1单元2楼中户房屋一套;
二、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强制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第一项请求交付房屋的房屋产权证;
三、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6273.16元(2007年10月4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交房之日止);
四、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过渡费3701.60元(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交房之日);
五、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仲裁费及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6年9月8日申请人同被申请人签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同年9月11日双方又签订了《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回迁安置住房合同》,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在2007年10月3日向申请人交付某家园8号楼1单元2层中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1.08㎡,产权归申请人所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义务,支付首次付款壹万元整。
2007年10月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但办理入住手续的前提是申请人必须交回原合同,重新签合同后才能交付第二次付款和办理入住手续。经申请人对照发现被申请人要求重新签订的合同第二条同原合同约定不符,作为回迁户补交的差价比原合同多出4000多元。经多次协商,被申请人不同意按期交付房屋。无奈,申请人将此事投诉到呼市市长信箱,后转到市房产局处理。2008年3月12日呼和浩特市房地产监察大队针对被申请人的行为做出说明,确认申请人投诉情况属实,被申请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可以计算出申请人拆迁房屋价值79168元,申请人又支付10000元,相当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89168元,依据《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回迁安置住房合同》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一年的违约金即89168×5/10000×365=16273.16元。
房屋拆迁时间为2006年9月至今,已25个月,已逾期7个月,被申请人应支付过渡费8×33.05×7×2=3701.60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违约,应向申请人交付某家园8号楼1单元2楼中户房屋一套;裁决强制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273.16元(从2007年10月4日起算,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过渡费3701.60元(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交房之日);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相关费用。
 
此致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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