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支招中国平安索赔富通 并非束手无策

富通与巴黎银行交易暂停,三季报重审后“扭”亏为盈

  按照我国政府与比利时政府在1984年签署,并于2005年修订的《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中国平安向富通索赔实则“有法可依”。

  律师建议,按照“协定”有关规定,争议当事方应尽可能通过磋商、在必要的情况下通过寻求第三方的专业建议或者通过缔约方经由外交途径进行磋商解决争议。

  ⊙本报记者 黄蕾   

  由于欧洲中小股东的“推波助澜”,富通向巴黎银行出售部分资产一事恐暂难如愿。富通昨日在其官网上透露,因交易搁浅,富通三季报被重审,结果显示净利润(归属于股东)由亏为盈,从之前的亏损1.35亿欧元变成盈利1.52亿欧元。受此消息影响,富通、中国平安股价昨日均一路上扬,巴黎银行股价却难止踉跄下跌的势头。

  值得注意的是,多位法律界人士昨日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除能搭中小股东顺风车,事实上,在维护自身权益上,中国平安并非束手无策。按照2005年修订的《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中国平安向富通索赔实则“有法可依”。

  平安“有法可依”

  “我们注意到,富通的小股东已经向比利时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但作为富通的最大单一股东,平安的损失远远超过其他小股东,却至今没有明确迹象表明其采取了法律行动维护权益,不得不说令人遗憾。”一位业内人士如是感慨。

  一直以来被媒体所忽略的是,我国政府与比利时政府早在1984年就签署了《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下称“协定”),并在2005年进行了修订。按照法律界资深人士的说法,“协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缔约各方承诺不采取任何征收或国有化措施,或任何具有直接或间接剥夺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的效果的措施。

  按照“协定”,如果是由于公共目的、安全或国家利益的原因需要采取国有化或者征收措施的,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应根据国内法律程序采取措施;措施不应具有歧视性;措施同时应有给予补偿的规定,并且,该等补偿应等于在采取措施或者措施公开之日投资的实际价值。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昨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考虑到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比利时政府对富通实行国有化可以说符合“协定”的规定,但是实行国有化的措施及过程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以及对中国平安作为富通的大股东进行充分的、公允的价值补偿。

  他强调说,比利时政府将富通部分资产出售给巴黎银行,应当看成是富通国有化征收的整体组成部分,但却没有给予平安以合理的补偿,平安既可以向比利时法院提起针对比利时政府的诉讼,也可以根据“协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法律上的争议提交设立在华盛顿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寻求救济。

  三种维权方式

  在多数人看来,当下,中国平安应当用尽一切救济手段维护其权益,减少损失。对于可能采取的维权措施,中国平安方面不愿透露任何细节,仅表示“会对此事保持关注”。

  吴冬律师说,按照“协定”第八条第一款,争议当事方应尽可能通过磋商、在必要的情况下通过寻求第三方的专业建议或者通过缔约方经由外交途径进行磋商解决争议。

  因此,在目前情况下,他建议中国平安可以采取的行动有:寻求世界性的、具有权威性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如寻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估机构确定损失,分析富通、比利时政府的过错;通过中国和比利时政府之间的外交途径解决争议,中国政府可以依据中比双边协定的条款与对方进行外交磋商,以维护本国投资者的权益;做好采取法律行动的前期准备,将相关的争议和主张通过书面方式正式通知比利时政府,以便今后一旦不能协商解决的话能尽快进入法律程序。

  按照他的说法,上述提及的平安维权行动仅是针对比利时政府,如果平安能够发现购买富通股份时有受欺诈、欺骗或其他隐瞒情形的,可以对相关侵权人、违约人提起另外的民事诉讼。

  受富通与巴黎银行交易暂停的影响,涉事三方股价昨日均出现较大反转。来自富通官方网站的最新消息称,由于交易暂停,富通对其三季报重新审核,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由亏变为盈,从之前的亏损1.35亿欧元变成盈利1.52亿欧元。受此消息影响,停牌两天后的富通,昨日开盘后便一路看涨,盘中最大涨幅达到18.7%,截至昨晚19:45分时股价为1欧元/股;被认为有望受益的中国平安昨日A股、H股均呈上扬态势,收盘时涨幅分别达0.99%、4.301%。

  巴黎银行股价则跌势难止,截至昨晚截稿时其股价已下跌16.53%。最新消息显示,除在收购富通保险比利时业务上受阻外,这家法国市值最大的银行,由于遭受金融市场动荡影响,其投行部门今年头11个月间亏损7.1亿欧元,并称将在投行部门裁员5%,相当于700个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