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刑法修正案(九)》学习新得之二十

        原创(欢迎转载)李勇智律师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对刑法第三百条的修改,第一款的罪名【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不变,量刑调整为三档,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将第二款的罪名修正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一、修正后第一款罪名不变:【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量刑分三档。

1、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修正后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修正后第二款罪名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取消【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修正后第二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修正后第三款,犯本罪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按数罪并罚处罚。

修正后第三款: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附修正前后对照:
    修正后法条: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条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旧的: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