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 新增罪名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刑法修正案(九)》学习新得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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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将聚众扰乱“医疗”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同时新增两罪名【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一、对俗称“医闹”的行为,依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在原条文上加入“医疗”两字。加强了医疗机构的保护,对“医闹”处罚上升到刑罚。

新旧对照如下:

 《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旧条文: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新增罪名【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修改后新条文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款没改)

【第三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四款】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