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入罪门槛降低 刑罚提高一档《刑法修正案(九)》学习新得之十七

         原创(欢迎转载)李勇智律师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正,【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入罪门槛降低、刑罚提高一档。

一、入罪门槛降低。

(一)原条文定罪标准: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

2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

3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修改后定罪标准: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同原来一样)

 2“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

取消了“责令停止”、“严重后果”的定罪条件,改为“情节严重”高弹性定罪标准,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二、刑罚提高一档。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新旧对比。

新条文: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旧条文: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