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入罪门槛降低 刑罚提高一档《刑法修正案(九)》学习新得之十七
原创(欢迎转载)李勇智律师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条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正,【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入罪门槛降低、刑罚提高一档。
一、入罪门槛降低。
(一)原条文定罪标准: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
2、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
3、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修改后定罪标准: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同原来一样)
2、“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
取消了“责令停止”、“严重后果”的定罪条件,改为“情节严重”高弹性定罪标准,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二、刑罚提高一档。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新旧对比。
新条文: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条将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旧条文: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