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学习心得之十一

 

        原创(欢迎转载)  李勇智律师

          一、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改为【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修改为: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本次修正明确了证明身份的证件主要有:

1、居民身份证;

2、护照;

3、社会保障卡;

4、驾驶证。

三、新旧法条对照:

新的: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

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旧的:

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