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学习心得之十一
原创(欢迎转载) 李勇智律师
一、取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名,改为【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修改为: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本次修正明确了证明身份的证件主要有:
1、居民身份证;
2、护照;
3、社会保障卡;
4、驾驶证。
三、新旧法条对照:
新的: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
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旧的:
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