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刑法修正案(九)》学习新得之九

 原创(欢迎转载)李勇智律师

一、抢夺罪入罪标准新增“多次抢夺的”。

原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罪的入罪标准是“数额较大”,加重处罚标准是“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实践中一般金额为:“数额较大”=1000元至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3万元至8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

本次修改新增“多次抢夺的”的入罪标准,一般多次为:3次以上。

二、需要注意的是:携带凶器抢夺的能转化为抢劫罪。

三、新旧法条对照:

新的:

《刑法修正案(九)》二十、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旧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