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内蒙古党委 政府关于2011年全区保障
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1〕8号    2011年5月10日

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中央和自治区重点实施的一项民生工程。进一步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满足城乡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对于惠民生促和谐、稳预期控房价、扩内需转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大投入与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全区城乡居民住房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为全面完成2011年国家下达我区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2011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十三次全委会议精神,以改善城乡中低收入群众住房条件为目的,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不断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和覆盖面,确保困难群众住有所居,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全区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的原则,在加大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投入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在运营上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实现保障性安居工程可持续运转。
    ——坚持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与推进城镇化相协调。把以城市棚户区改造为龙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完善城镇功能有机结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尽可能实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租房与普通商品房配建、套建,同步搞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矿区、林区、垦区等各类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工程,有条件的应尽可能向中心城市、县城集中,与当地产业接续、就业渠道及城镇化建设总体布局有序衔接;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程和游牧民定居工程,与生态移民和推进城镇化有机结合,并落实好扶持农牧民转移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坚持加快建设与完善管理并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健全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从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管理、退出执行等方面制定一整套制度,确保分配公平公正,管理服务规范有序,使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众真正受益,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打造成民心工程、阳光工程。
    二、工程建设任务及用地和资金安排
    2011年全区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44.64万套、2752万平方米,计划用地1951公顷,总投资420亿元。其中,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38.64万套、2512万平方米,计划用地1951公顷,总投资400亿元;农村牧区危房改造6万套、240万平方米,总投资17亿元;对11.3万户廉租家庭发放租赁补贴3亿元。在总投资420亿元中,争取中央投资41亿元,占总投资的9.7%;自治区本级安排补助资金26亿元,占总投资的6.3%;盟市、旗县配套及开发企业投资等其他方式筹集资金353亿元,占总投资的84%。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及用地和资金计划安排如下:
    (一) 廉租住房建设工程。2011年廉租住房筹集任务为5.67万套、267万平方米,计划用地198公顷,总投资40.68亿元。自治区本级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助,共安排配套资金5.34亿元。按照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三年规划,2011年对11.3万户廉租家庭发放租赁补贴,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总额的30%,安排补助资金0.9亿元,其余由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解决。
    (二)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2011年计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4.42万套、265万平方米,计划用地204公顷,总投资42.43亿元。自治区本级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助,安排补助资金5.3亿元。
    (三)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2011年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4.95万套、297万平方米,计划用地228公顷,总投资50.49亿元,全部由承担项目实施的开发企业和机构筹集。
    (四)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工程。2011年计划建设限价商品住房0.45万套、27万平方米,计划用地21公顷,总投资4.32亿元,全部由承担项目实施的开发企业筹集。
    (五) 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2011年计划改造15万户、1193万平方米,计划用地917公顷,总投资202.73亿元。自治区本级按每户1500元核定,安排补助资金2.25亿元,用于改造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和项目统筹。
    (六)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2011年计划改造0.67万户、48万平方米,计划用地37公顷,总投资8.13亿元。自治区本级每户补助6000元,安排补助资金4034万元。
    (七) 林区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工程。2011年计划改造5.62万户、304万平方米,计划用地234公顷,总投资36.51亿元。自治区本级每户补助1万元,安排配套资金5.62亿元。
    (八) 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程。2011年计划改造0.7万户、41万平方米,计划用地58公顷,总投资3.78亿元。自治区本级每户补助6000元,安排配套资金0.42亿元。
    (九) 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2011年计划改造1.16万户、70万平方米,计划用地54公顷,总投资11.27亿元。自治区本级安排配套资金2亿元。
    (十)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试点工程。2011年计划改造6万户、240万平方米,总投资17亿元。自治区本级每户补助6000元,共安排补助资金4.18亿元。
    除上述十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外,国家立项由发改委牵头实施的少数民族游牧民定居工程,2011年计划定居3020户,建筑面积15.1万平方米,总投资15.1亿元。自治区本级每户补助2万元,安排补助资金6040万元。
    三、政策措施
    (一) 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一是在增加自治区本级投入的同时,加大地方政府的资金投入。盟市、旗县政府要按照已有政策确保资金筹集到位,并将提取土地出让金净收益20%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调整为提取土地出让成交价的5%—7%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央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资金按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二是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运营。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机构投资者和资信好、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从资本金比例、贷款条件和手续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中央各类专项补助资金,在确保完成自身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使用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助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等三项补助资金。
    (二) 落实土地优惠政策,确保用地供应。要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确保划拨用地的土地供应,配建商业等经营性设施和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对开发价值低、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项目,政府按照“只予不取”原则,免收土地出让金;对以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按照各自承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明确土地供应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确保土地供应。要把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作为约束性指标,凡因建设用地计划不足或计划不落实影响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地区,不得为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要加强用地的批后监管和监督检查,禁止借保障性安居工程之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商业开发。
    要扎实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群众的利益,努力改善其居住条件。在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已有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征收家庭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三)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按照财税〔2008〕24号、财税〔2010〕42号、财税〔2010〕88号以及《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10〕43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中的税费优惠政策,依法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税收予以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 健全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后期管理制度。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自治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际,着力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统筹、融资、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运营等方面取得突破。在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内可按10%—15%的比例配建商业用房,通过商业用房的租金收益以弥补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费用不足,并为小区内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要进一步规范准入审核制度,健全退出机制,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监督机制,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等机构和社区协作配合的保障对象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办法,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加强廉租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逐步把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纳入信息系统管理范围。着手研究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问题,政府通过对廉租房和公租房保障对象实行分类分级补贴的方式,逐步实现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的市场化运营。2011年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只租不售。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 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到9月底前所有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到年底基本完工项目达到60%以上。各盟市、旗县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统筹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密切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加大协调力度,抓好工作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 强化监督检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林业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加强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的统计和通报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早下拨中央和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自治区审计厅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重点领域,强化审计监督;自治区监察厅要与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密切配合,认真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约谈问责制度,按照《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以及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盟市,对自治区有关部门或盟市政府负责人要进行约谈、问责。
    (三)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终身负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确保保障性住房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实行保障性住房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广大群众住上安全舒适的保障性住房。对因玩忽职守、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 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盟市要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配备相关专业人员,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和后期运营工作。
    (五) 加强舆论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增强各方面推进工作的自觉性。大力宣传和推广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舆论引导,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主题词:保障性住房 安居工程 意见